【案情】:王某2012年与妻子协议**并办理**登记,**协议约定妻子将婚后共同所有的房屋**后将所得的一半房价款60万给王某,协议签订后,妻子未**房屋,王某亦未拿到60万房价款。如今房价已经在2012年的基础上翻了近一倍,妻子主张按照**协议给王某60万房价款,王某要求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
本案争议的焦点:
王某是否可以主张按照现在的市场房价对房屋价款进行重新分配?
本律师观点:房屋价款应重新分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1,王某与妻子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愿是对其共有房屋的价款进行平均分割,而不是补偿王某60万,至今房屋一直未**,而房价已经巨幅上涨,如果仍然按照协议原数额60万对王某进行补偿,显然不符合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愿,也不符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2,**协议是王某与妻子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本案中,妻子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且经王某多次催告后亦未予理睬,如今房子**已巨幅上涨,如果继续履行协议,王某已不能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也会对王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妻子的违约行为让守约方王某来承担不利后果也是极为不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结合民事活动要兼顾的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目的和更好地维护合同守约方权益,王先生有理由要求对房屋价款按照现在市场**进行重新分割并要求妻子赔偿其损失。